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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发布 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08-07-02 09:16:54] 点击次数:[]

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歌舞、游艺项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公安部







                                                                        (责任编辑:张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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