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
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优化社会环境,促进“平安日照”建设,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对我市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区或乡(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在到达3日内,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并按照规定申领暂住证。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根据《暂住证申领办法》第14条第一项规定,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骗取、冒领、转借、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根据《暂住证申领办法》第14条第二项规定,收缴暂住证,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企业及雇主、劳务团体以及社会办学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定期报告暂住人口变动情况。不得招收、雇用无暂住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流动人口、不得扣留、抵押和集中保管暂住证、居民身份证。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根据《暂住证申领办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出租房屋户必须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保证将房屋出租给有暂住证、有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居住,并经常了解承租人的居住和活动情况。房屋承租人必须文明居住,合法经营,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广大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上级有关规定,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对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积极举报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3667159。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