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私事前往台湾
欢迎您来办理因私事前往台湾手续,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谢谢您的合作。
一、申请条件:
本市居民或者定居国外现在本市暂住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的,可以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申请材料
:
(一)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
申请表要求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字迹工整、清晰并贴有申请人照片,照片要求背景为白色,照片大小为
48毫米×
33毫米,头部宽度:
21-24毫米,头部长度:
28-33毫米,未满
14周岁儿童的监护人在申请表“特别声明”中签名确认;
(二)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
16周岁无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
(首页及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资料页
)复印件各一份;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已申领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的,再次申请时需提交该证件;
(五)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以下人员需由其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可直接签署在“申请表”相应栏内)或与出国相关的批件:
1、
各级政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2、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
3
、大中专院校、科研、医疗等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涉密等人员;
4
、离退休人员参照在职干部管理;
5
、其他需要登记备案的人员。
三、签注有效期及出入境次数
:
(一)持探亲、定居及其他类入台许可证的,签发
6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签注;
(二)持居留类入台许可证的,签发
3年有效多次前往台湾签注。
四、办证时限
:
自受理交费之日起
10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有特殊紧急情况的,在提交相应证明后,经公安机关审阅批准,可在
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往来台湾通行证工本费
30元;一次签注费
20元;多次签注费
100元;繁体字加注
20元。
六、注意事项
:
(一)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二)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需为
A4规格,非中文证明需提交翻译件;
(三)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不予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申请人应如实回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追究法律责任;
(
五
)首次申请或换、补发证件将以速递方式寄送,签注及加注申请在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证。
七、咨询电话:
3667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