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赴港澳探亲
欢迎您来办理赴港澳探亲手续,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谢谢您的配合。
一、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或者定居国外现在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有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就学或就业的亲属,可以申请赴香港、澳门探亲;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
申请表要求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字迹工整、清晰并贴有申请人照片,照片要求背景为白色,照片大小为
48毫米×
33毫米,头部宽度:
21-24毫米,头部长度:
28-33毫米;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
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
三
)相关证明:
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
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五)以下人员需由其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可直接签署在“申请表”相应栏内)或与出境相关的批件
1
、各级政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2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
3
、大中专院校、科研、医疗等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涉密等人员;
4
、离退休人员参照在职干部管理;
5
、其他需要登记备案的人员。
三、签注有效期及申请次数:
(一)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
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
14天;或者
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首次进入之日起
90天;
(二)探望兄弟姐妹,签发
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
14天;
四、办证时限:
自受理交费之日起
10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
有特殊紧急情况的,在提交相应证明后,经公安机关审阅批准,可在
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元
/证;一次有效签注
20元
/件;两次有效签注
40元
/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100元
/证;
六、注意事项:
(一)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二)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需为
A4规格,非中文证明需提交翻译件;
(三)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不予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申请人应如实回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追究法律责任;
(
五
)首次申请或换、补发证件将以速递方式寄送,签注及加注申请在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