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是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去留学、探亲、旅游、工作 等等,护照成为许多人不可缺少的一种证件。
2006 年 4 月 29 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的,是建国以来第一部专门的《护照法》。据了解,中国现行的护照申请、签发和管理的依据,主要是 1985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 1994 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而近年来,护照的颁发数量增长幅度非常快, 2004 年中国颁发各类护照达 480 多万本,比改革开放前年均颁发护照的数量增长了 200 多倍,目前中国公民持有护照的人员至少达 2000 万人,原有法律已经不能满足需要。护照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的护照管理工作已经迈进了法制化的轨道。
《护照法》与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签发时限缩短一半
现行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办理护照时限是 30 天,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为 60 天。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断简化公民出国手续,缩短办证时限。许多地方的办证时限已比现行法规规定的时限大大缩短。《护照法》规定一般情况办证时限为 15 天,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为 30 天。而其有效期限也根据国际公约对原来的办理延期后总共持有时间 15 年做出了改变。《护照法》规定 16 周岁以下人员护照有效期 5 年, 16 周岁以上人员护照有效期 10 年,取消了护照延期。
(二)七种情形不签发护照
据介绍,对于现行法律中 5 种不予签发护照的情形,《护照法》多数作了保留,但是取消了其中正在劳教人员不予签发的限制,同时增加了 “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等三种不签发护照的规定。
另外对于 “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在 6 个月到 3 年内,公安机关不签发护照 ” 的规定,不少专家认为这一点为限制非法移民在一定时期申请护照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显示了中国政府打击非法移民活动的决心。
(三)入出境通行证改名
据介绍,从明年 1 月 1 日起,申请护照的收费标准为:工本费 + 加注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签发机关收取的办理护照费用,均上缴国库。此前,因国籍冲突不便持护照入国或者出国、从事边境贸易、参加边境旅游人员,出入国境持有的证件都是 “ 入出境通行证 ” ,持证人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出入,无需签证。《护照法》实施后, “ 入出境通行证 ” 证件形式继续保留,但改名为 “ 出入境通行证 ” 。
(四) 增设罚款拘留及没收违法所得
护照法规定了伪造、变造护照,持用伪造、变造护照,冒用他人护照,买卖、转让护照,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等违法情形,规定了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种类。特别是护照法明确设定了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缴护照,同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对于骗取护照等违法行为,现行法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拘留两种。《护照法》实施后,凡伪造、变造护照,持用伪造、变造护照,冒用他人护照,买卖、转让护照,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者,将被处以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缴护照,同时可以处 2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了护照的登记项目。
现行的护照登记项目主要是通过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护照法》第七条规定,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共 8 项,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与原规定相比,在护照的登记项目中取消了居民身份证号码,主要原因是许多海外华侨没有身份证号码。
(六)增加了护照的视读和机读功能,预留了在护照上增加生物特征的空间。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未涉及护照的机读和视读问题。在电子旅行证件发展的今天,《护照法》将护照的视读和机读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我国实行机读电子旅行证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规定了 “ 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 ,也为在护照的电子芯片中采集持照人的面像、指纹等生物特征提供了法律依据。
(七)公民对签发机关的制约
《护照法》规定: 1 、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 、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3 、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4 、向申请人索取和收受贿赂的; 5 、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6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表示本法的规定明确具体,加大了对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力度,是执法为民思想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护照法》中还对护照收缴和宣布作废、伪造和涂改等违法行为处罚、以及护照的具体样式和收费标准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保留现有的从事边境贸易、参加边境旅游的人员的特殊证件,为其统一化规定为 “ 出入境通行证 ” 。专家表示,《护照法》的制定历经了 10 多年的考察和修改工作,不仅加入了便民的新内容,也使现有的很多习惯性做法有了法律的依据。
(责任编辑:张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