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及停留延期
欢迎您来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及居留签注、停留延期申请手续,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提交相关材料,谢谢您的配合。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
一、申请条件
:
(一)来大陆停留不超过
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二)下列在我市居留
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我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
1.
在我市投资的;
2.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
在我市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4.
在我市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5.
在我市购置房产的;
6.
与我市居民结婚的;
7.
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8.
本条第
1项至第
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9.
寄养在我市亲属处不满
18周岁的子女;
10.
在我市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
70周岁以上的;
11.
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办理居留签注的;
12.
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二、申请材料
(一)、交验本人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本人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三)提交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四)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五)提交与申请签注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关的证明材料指:
1.
在我市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2.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
在我市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
在我市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
在我市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
与我市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
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
寄养在我市亲属处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我市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
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我市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在我市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民航机组工作人员中的台湾居民首次申请证件、签注,需由本人亲自前往我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次申请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代办单位在被代办人与代办单位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我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台湾居民申办停留延期
一、申请条件
:
台湾居民持一次入出境签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来大陆后,因需要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要求延长在大陆停留期限的,可向我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般可申请延期停留两次,每次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二、申请材料
:
(一) 交验本人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本人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三)提交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四)提交与申请延期事由相应的证明。
三、收费标准:
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
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
100元人民币;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
200元人民币;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
300元人民币。
四、办证时限:
3
个工作日;
有特殊紧急情况的,在提交相应证明后,经公安机关审阅批准,可在
1-2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