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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的相关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08-05-22 13:28:50] 点击次数:[]

    一、 营业性射击场的现状。
    1、我市经省公安厅批准于2004年已设立“兄弟娱乐彩弹射击场”,并于同年在山海天营业至2006年停业,所用彩弹枪现由市局保管,存放市局枪库。
    2、根据省公安厅 规定,营业性射击场原则上每个地市只设1家。
    二、 营业性射击场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三、营业性射击场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公治[1997]846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事项如下:
    1、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开办的营业性的民用枪支射击场,通过清理整顿,达到安全要求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并向公安部备案。今后,对审批营业性射击场要从严控制。除改建、扩建和已经批准正在施工建设的以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营业性射击场。
    2、营业性射击场现有枪支,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查验登记后,报公安部确认备案。今后配置、增补射击运动枪弹,须经省级公安机关核报公安部批准,到公安部指定的单位组织调拨,不得到生产厂家或通过其他渠道自行购买。
    3、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经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严防发生问题。对违反规定使用军用枪支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封,并取消经营权。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第十三条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责任编辑:张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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