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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学习教育、培训考试、销分工作规范》3月14日在我市试行
发布日期:[08-03-24 15:10:16] 点击次数:[]

本网交警讯(雷克) 3月14日,《日照市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教育培训、考试、销分工作规范(试行)》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这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进一步推进全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又一力作。《工作规范》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同时对交通执法人公正、文明执法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遵规守法的自觉性,遏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 

    规范中对交通民警扣留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开具《道路交通安全学习教育通知书》的种种情形及“违法系统”中违法记满12分的人员的处理方式等情况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规范中明确规定:执勤民警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核查驾驶人的累积记分分值,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交通民警应扣留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并开具《道路交通安全学习教育通知书》。

    规范中还规定了执勤民警对违法驾驶人做出处罚后,应在24小时内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将驾驶人的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代码、违法记分分值等相关信息录入到“山东省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而对于“违法系统”中违法记满12分的人员,将由支队交通管理科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驾驶人记分查询”系统定期查询,并将其信息导出,通过邮局特快转递的方式,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到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学校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结束后,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学校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学习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驾驶人签发“交通安全教育合格证书”,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直至合格为止。支队交通管理科、指挥中心科技通信科安排专人于每周五到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学校,凭“交通安全教育合格证书”,进行驾驶证发还及销分工作(处以暂扣驾驶证的,至暂扣期满时发还)。而对异地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辖区违法累积记分满12分的情形,也在本规范中详细阐明。


 



                                                                          (责任编辑:张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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